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建立良好的学习秩序,保证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
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假日和公假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1. 本人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 为直系亲属办理丧事者;
3. 其它特殊情况.
二、请假期限:
1. 病假:根据医疗室或医院的诊断建议或证明,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2. 丧假:本地区3天,外地区7天;
3. 事假: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三、请假手续:
1.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2. 凡请假者本人必须写出由学生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两份),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3. 学生请假超过1天的,须在所在系登记和办理销假手续.
4.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及超假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四、批准权限及程序:
1. 学生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周之内经班主任批准后由系审批。一月之内由班主任、系审批,学生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