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队伍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5        文章来源:组织部       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从业等事项:

  ()本人的婚姻情况;

  ()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外,但连续在国()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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