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推进干部自主选学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经费调控的杠杆作用,引导优质培训资源合理流动,促进广大干部积极参与选学,促进培训机构提高办学质量,促进选学单位加强组织管理,用有限的财力实现培训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主选学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其各级各类干部和教师,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经组织部门批准承担自主选学任务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来源渠道) 组织部门每年从列入财政预算的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统筹一部分。
选学单位每年专门用于干部职工培训的经费。各级行政部门干部培训经费从财政部门安排的培训经费、专项业务费和公用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不含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干部培训经费在业务费和公用经费中列支;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干部、教师培训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由企业按照惯例自行解决。
参训学员个人应当负担的部分费用。
第四条(开支内容) 自主选学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学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项开支。
第五条(划拔与使用办法) 自主选学经费划拨与自主选学培训绩效挂钩,实行“跟着干部走”与“跟着项目走”相结合的办法。
(一)选学单位负责学员自主选学培训的培训费和资料费。
培训费和资料费由培训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强制性)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培训费和资料费可由选学单位根据学员选学情况直接向培训机构统一支付;也可先由学员支付,然后凭培训机构开出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
(二)参训学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有企业参照本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组织部门根据培训机构承担自主选学培训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党费安排的经费中对培训费以及课程研发、师资聘请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监督检查) 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虚报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共同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